关于落实省政府财政金融互动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鼓励直接融资财政政策的通知》和省财政厅财政金融互动有关政策的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决策部署,切实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引导撬动金融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健全完善财政激励金融、金融推动扶贫的政策传导机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精准发力,强化全市财金互动
实施工业企业技改创新贴息。
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创新项目贷款,根据企业项目贷款额度,给予一年贴息支持,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一年贷款利息总额的50%标准执行,最高给予企业100万元贴息。
创新抵质押物融资奖补。
对开展应收账款质押、采矿权抵押、五权融资等创新抵质押物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述抵质押贷款当年新增量,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一年贷款利息总额的20%—50%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内按照20%计算,1000万元—2000万元以内按照35%计算,2000万元以上按照50%计算。对利用保证金质押、出口订单融资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一年贷款利息总额的70%给予贴息。
奖励资金申报主体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贴息资金申报主体为企业,单家银行或企业单次奖励或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深化创业担保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市级探索增加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与有意向的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对经办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发生的损失按照政策给予补贴。
针对乐山高新区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将乐山高新区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支持范围。
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贫困地区符合政策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政策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若贷款期限少于3年,财政部门第1年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符合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挂钩机制。
鼓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扶贫移民部门提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累计放贷规模,通过财政性存款存量调整、增量与信贷规模挂钩等方式,建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向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的100%匹配财政性存款。应匹配的财政性存款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50%:50%的比例分别筹集。
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分险机制。
建立市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担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按照市级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三县一区”不低于500万元、其余县不低于300万元的标准,分别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各县要统筹用好各级相关资金建立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分险基金。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损失,银行承担损失的30%,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承担70%。。
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
鼓励县创新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继续扩大农房保险覆盖面,探索完善3000头以下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对县自主创新的险种或扩大投保范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体制给予补助。
实施政策性地震保险扶贫补贴。
稳步推进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在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涉及的最低档自付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基础上,对未列入上述特殊人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承担的保费,由市、县财政全额承担。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先行审核拨付,市级财政按照现行市县财政体制市级应承担比例给予补助。
支持股权融资。
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100万元;在新三板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30万元;在天府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万元;对进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已开始上市辅导的企业,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财政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补助,其中,拟主板上市的补助50万元,拟新三板挂牌的补助10万元。
二、扎实推进,全面保障政策落实
明确市县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直接融资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省上明确要求市、县承担的财政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扩权试点县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非扩权试点县由市级财政、县级财政按照25%:75%比例共同承担。
我市市级以往出台的文件规定,市级对县补助比例高于25%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加强资金保障。
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做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资金保障。
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一定规模,由财政部门积极筹集资金予以足额保障。
确保责任落实。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县积极多方筹措资金,切实做好财政金融互动资金保障。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将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制定乐山重点信贷支持企业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名单内企业的金融支持;在省政府与各金融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基础上,衔接我市有关金融机构落实具体项目,择优签订分项协议;探索构建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县政府引入省级担保公司,调动地方担保机构积极性,构建我市多层次融资担保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对重点困难企业的贷款担保适当降低担保费。
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负责衔接金融部门,将上级金融机构与省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落实情况作为内化考核因素,完善奖补内化考核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对乐山重点信贷支持企业给予优惠利率。
强化分析监测。
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统计制度和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市级相关部门、各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次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数据,市财政局不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鼓励县创新。
在全省、全市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基础上,鼓励县结合本地实际,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自主创新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对县自主出台的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市级财政按照县财政实际拨付的奖补资金给予不高于25%的财力补助;对在全市实施推广的,市级财政对该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其他。
符合本实施意见申报范围的相关业务,除省级财金互动政策有明确期限及其他特殊规定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我市市级以往出台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不符的,原则上按本实施意见执行;与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重复的,不能重复享受财政奖补资金,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各县以往出台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相似或重复的,由县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在乐金融机构和企业。本实施意见政策期限内,存在违法经营或无故拖欠税款行为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原则上应取消未来奖补资金申报资格。
附件:1.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市级财政承担比例表
2.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