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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省财政厅 青海省水利厅 青海省农牧厅 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1-24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规范化管理,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充分发挥园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企业为主导的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密集区。

第三条    园区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将园区建成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   园区建设要带动区域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发展现代农业和生态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有效模式和科技支撑。

第五条    园区的基本功能

(一)产业集聚。围绕“十大”特色农牧业产业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培育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高农业整体效益,促进一二三产深度融合。

(二)社会服务。以青海省农村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为载体,以专家团队和科技特派员为支持,提供农畜产品安全溯源、检验检测、电子商务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服务。

(三)示范引领。通过引导和示范,促进辐射区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培育地方特色农畜产品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加农牧民收入。

(四)技术孵化。以星创天地为依托,营造适合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环境,发挥科技孵化器的作用,成为区域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创新创业基地。

(五)人才培养。培养和集聚一批优秀人才,建立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现代农业科技的交流,成为培养农业科技人员和技术培训的基地,提高周边地区劳动者科技素质。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联合省农牧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成立青海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小组,省科技厅为组长单位,省农牧厅为副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负责对园区进行宏观指导,审定园区发展规划,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拟定地方配套政策。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园区建设给予支持。

第七条    园区协调小组下设青海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公室(简称园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组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并负责对国家农业科技园开展指导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立项评审和运行绩效评估等日常工作;

(三)落实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小组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科技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论证、评审、考核和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园区所在地的市(州)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机构,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的管理、服务和运行机制。

三、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所在地政府。

(二)园区主体设施建设已经基本完成,并运行二年以上(含二年);有一定规模和明确的地理界线,有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和功能分区,核心区面积不少于500亩,示范区、辐射区面积不少于2000亩。具有特色的主导产业,体现区域农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和多家产学研合作的技术依托单位,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特派员。

(三)园区发展已经纳入当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四)园区已建立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管理体系。已经成立了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建具有一定独立行政级别,一定行政职能编制的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园区建设与管理中的行政职能。或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管理服务公司或者园区投资管理公司,以市场机制管理园区发展。

第十一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园区建设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向市(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申报条件进行初步论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以市(州)政府名义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园区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附录1);

(二)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附录2);

(三)农业科技园区实施方案(附录3);

(四)有关配套资料。

第十三条    园区论证与审批

(一)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

(二)园区管理办公室将专家评审结果报送园区协调小组审定后,由省科技厅、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联合发文正式批准,授予“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并挂牌。园区的名称统一为“××(地域或产业特征)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四、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已批复的园区要按照经论证通过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开展建设。

第十五条    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对园区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财政科技经费要按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要求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园区要制定优惠招商政策,积极引导优势企业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入驻园区,大力开展农业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大做强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一二三产实质融合。

第十七条    园区要积极创建成为农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基地,并制定政策鼓励科技特派员入园创新创业。积极推进信息化和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园区在每年12月底前由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将本年度园区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效益情况、经验与问题和下年度工作重点等。

五、绩效与评估

第十九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运行期满三年的园区进行绩效评估,实行扶优扶强、可上可下的动态管理。评估工作采取书面材料评估与实地考察相结合,自查评估与专家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园区,由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主要用于园区基础平台建设,提升园区技术应用推广与示范能力建设,同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农业科技园。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园区,继续保留园区资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园区,要求进行一年期的整改,经整改后再次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合格的取消园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连续两次评估为不合格的园区,取消园区资格。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自2017年12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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