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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2017-11-24 平潭综合实验区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并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公布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改进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政策,统筹推进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严保严管、节约优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的原则,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总体目标。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9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09万亩,确保建成1176万亩高标准农田,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我省粮食安全。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措施,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二、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强化土地规划总体管控和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指标调整的函》,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规划主要指标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等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市、县、乡级,并及时更新完善全省规划数据库,将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落实到地块,实现图、数和实地一致。做好各类规划的衔接,推进“多规合一”,各类空间性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允许建设区面积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有条件建设区应与城市开发边界相衔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允许建设外,不得安排与生态保护无关的新增建设用地,现状建设用地应逐步退出。

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在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基础上,将划定成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数据库,并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结合,将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系统,对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等数量、质量、分布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实现永久基本农田变化信息的即时汇集和动态管理。

实行用地计划差别化管理。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按照年度经济发展需求,科学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逐级分解下达到市、县级。严格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审批用地,以计划实施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要求。实行用地计划差别化管理和“有保有控”的用地政策,重点保障行动计划项目、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支持扶贫开发及民生项目、新产业新业态、旅游业及休闲农业发展用地;严控“两高一资”和产能严重过剩项目用地。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批而未用土地、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在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区域,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方案,“十三五”时期,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10.28万公顷以内;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65.73万公顷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率不低于22%;开发区工业用地产出强度增长15%以上。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和项目用地标准,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促进新增建设少占地,尤其是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严格项目用地规模论证,优化用地方案,一般工业项目应建设多层厂房,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按照“一年一次更新、三年一次全面评价”的要求,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综合效益等方面开展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评价成果作为开发区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采取用地审批与存量土地盘活挂钩、强化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利用、推进闲置土地分类处置等措施,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力度,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

三、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落实年度补充耕地任务。为确保全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补充耕地任务实行指令性管理,每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耕地保有量、耕地后备资源、年度各类建设占用耕地情况,综合确定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并分解下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及时将任务分解下达至县,落实到具体补充耕地项目。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项目建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实无法自行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市、县,可以有偿委托其他市、县代为完成,具体补偿由双方政府自行协商。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在整改完成前,除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暂停受理该地区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申请。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双平衡。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对辖区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市、县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库,分年度有序开展补充耕地工作。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的水利灌溉设施和土壤质量建设,土地开发项目中水源、土壤等立地条件较好的,应尽量开发成水田和水浇地;土地整理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结合实施土地平整、土壤改良、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等,减少田块细碎化程度并提高耕地质量等别。

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和土地整治补助标准。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地类、质量状况等,由省物价局、财政厅会同省国土厅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耕地开垦费由省级征收后,根据各地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数量分解下达,专项用于补充耕地。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建立土地整治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本地耕地及后备资源状况、工程建设要求和物价指数变化等,适时调整土地整治补助标准,保障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投入。

科学合理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大力实施土地整治。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组织林业、国土部门,做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机衔接,综合考虑补充耕地和森林植被覆盖要求,统筹安排耕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各市、县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旧村复垦、历史遗留工矿用地复垦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并纳入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各地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四、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福建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落实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确保全省“十三五”期间建成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851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省级监督、市级负责、县级落实”的责任机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对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施主体。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在省级各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项目的基础上,对具备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的其他专项农田建设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增加投入,明确具体部门推动落实,完成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统一建设标准,根据项目立地条件将拟建设区域周边零星非耕地地块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对具备条件的旱地增加灌溉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并实施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增加新增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等别。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数量、质量等别提升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评定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要统一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实行在线监管,统一评估考核。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组织实施地力提升“1112”工程,重点实施秸秆还田100万亩、示范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100万亩、种植绿肥100万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2000万亩次。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剥离后重点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开发、复垦,以增加耕作层厚度、改善土壤结构;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定期对全省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开展耕地质量年度评价成果更新,动态掌握全省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完善全省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开展农业地质调查评价,加强对土壤中有害、有益元素进行调查、分析研究,为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土地整治和修复等提供科学依据。

五、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除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外,其他市、县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根据辖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按照每年每亩不低于60元标准,从土地出让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落实基本农田管护补助资金。基本农田管护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逐级下达至乡人民政府,由乡人民政府直接发放给负责基本农田管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等。基本农田管护责任履行不到位、基本农田抛荒的,不得发放基本农田管护补助。各市、县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资金用于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实行跨地区补充耕地的利益调节。各市、县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原则上应在辖区内落实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各市、县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补充耕地任务难以满足实际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挂钩需求的,或补充耕地任务超出实际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挂钩需求的,可实行异地有偿调剂。完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新增耕地面积、等别及已有耕地的地类变化、等别提升等均应纳入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范畴。省级建立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补充耕地各类指标调剂均应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上对接,并综合考虑补充耕地及提质改造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按类别实行限价交易。有偿委托代为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或异地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调剂双方、指标类型、调剂价格等信息应及时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上公开。指标调剂收益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占用耕地地区在支付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用的基础上,通过实施产业转移、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多种方式,对口扶持补充耕地地区,调动补充耕地地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六、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方案,强化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落实耕地保护职责,担负起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辖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加强资金保障。完善财政支农政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省级财政要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资金,优先重点支持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灾毁耕地复垦等土地整治工作。省级土地整治补助资金根据土地整治各项建设任务情况及耕地质量建设要求分解下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以规划定任务,以任务定资金,以完成数量结算”的原则,各市、县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要在一般公共预算中统筹安排,保障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土地整治任务资金需求,并将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监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以土地整治为平台,聚合其他涉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发挥资金整体效益,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严格监督检查。完善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利用全天候遥感监测成果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部门共享机制。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层层分解耕地保护任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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