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二批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二批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6月16日
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二批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批20项政策措施。
一、降低税费负担
(一)减轻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单位纳税负担。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可开展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车保税仓储期间不需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牵头单位:天津海关、市商务委)
(二)对部分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对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40个项目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三)扩大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把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和《兽药规范》及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林权勘测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降低人工成本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2%。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可在5%至10%之间自主选择,单位和职工执行同样的缴存比例。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企业再提高缴存比例,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降低至19%。(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把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低至0.5%。(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降低融资成本
(七)推进投贷联动试点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发挥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投贷联动试点优势,推动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选择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在给予信贷投放的基础上进行股权投资,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天津银监局、市科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八)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宝坻区和武清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蓟县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通过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多种方式,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降低贷款成本。(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
四、降低能源资源成本
(九)降低用电成本。从2016年6月1日起,下调我市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0.79分/千瓦时。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撮合、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降低骨干企业用电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逐步实行“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土地供应方式。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生产用地,由土地中标人或竞得人先行承租土地进行建设,通过达产验收并符合约定条件的,再按照办理土地协议出让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十一)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新增工业生产类用地出让年限可不超过20年,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基准地价结合出让年限确定。(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十二)支持工业企业高效利用存量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生产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十三)支持企业高效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库等设施资源。经依法批准,鼓励利用划拨土地上的闲置工业厂房、仓库等发展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在一定期限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五、降低物流成本
(十四)规范港口收费。从2016年4月1日起,对水运进港货物中属于船过船作业以及卸船未提离港口库场又直接办理转船转运的,无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发生变更,在水运全过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牵头单位:天津海事局)
(十五)免除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费。从2016年3月1日起,在海港口岸开展免除外贸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费试点,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其因海关查验产生的进出口集装箱重箱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口岸办、天津海关)
(十六)降低货运成本。从2016年4月10日起,我市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厢式货运机动车和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货运机动车,不受外环线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22时货运机动车限行措施限制,不受外环线上每日7时至19时货运机动车限行措施限制。(牵头单位:市公安交管局)
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七)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效率。把土地整理、招投标、中介服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纳入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阶段由牵头部门负责开展联合审查、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实现核准类项目审批时间不超过27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审批时间不超过19个工作日、审批类项目审批时间不超过68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审批办)
(十八)试点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从2016年3月1日起,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清区、宝坻区试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降低企业退出成本。(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十九)放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范围。落实国家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面的政策,包括取消对科技人员学历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比例的限制、销售收入少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发费用比例降低至5%、扩大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简化认定流程、缩短公示时间等,让更多中小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八、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
(二十)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