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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2020-09-09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七大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8〕24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工业投资项目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0号)要求,优化行业布局,规范产能置换管理,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轮胎、氯碱和化肥企业产能置换。产能置换可以在企业自身或企业之间进行。

对国家、省重大项目及其配套项目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产能置换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产能置换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参与置换的产能应是合法合规的实际产能。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政府补助的退出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已置换的产能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条 子午线轮胎外胎、氯碱和氮肥产能折算比例按照1.05∶1置换,其他轮胎产能按照1.2∶1置换。

轮胎按照混炼胶加工能力或硫化能力核算,氯碱按照电解槽、电解单元规格型号及数量核算,氮肥按照合成氨产能折算。

第六条 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停产,并在建设项目投产之日起半年内拆除生产装置。

第七条 项目建设方应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方所在地、企业名称、拟建项目的主要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二)产能退出方所在地、企业名称、退出的主要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

(三)产能置换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建设项目和退出产能的合规性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和按期拆除的承诺书。

第八条 置换方案由置换双方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同意后,由项目建设方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产能置换弄虚作假、方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 2020 年10月9日起,至 2023 年10月8日止,解释权归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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