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7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你管委会《关于平潭2017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平潭境内农用地33.9888公顷、未利用地2.126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平潭县岚城乡农场其他农用地0.2156公顷,新门村水浇地1.7906公顷、旱地0.5154公顷、林地0.1279公顷、其他农用地6.005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08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898公顷,正旺村水浇地1.6419公顷、旱地2.3892公顷、园地1.0771公顷、林地1.4公顷、其他农用地2.196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198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333公顷、未利用土地1.3831公顷,中湖村水浇地2.2734公顷、旱地1.0405公顷、园地1.8825公顷、其他农用地1.53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346公顷、未利用土地0.0578公顷,潭城镇城南村水浇地1.0066公顷、园地0.3895公顷、林地0.1994公顷、其他农用地1.164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04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28公顷、未利用土地0.3406公顷,城中村水浇地2.5932公顷、旱地0.2694公顷、林地0.3473公顷、其他农用地3.919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79公顷、未利用土地0.3448公顷,中楼乡盐田村林地0.003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1.4643公顷。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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