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方案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深化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切实增强监管合力和提升监管效能,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专项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
围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构以信息信用为核心、市场主体自律、业界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互为支撑的制度体系,使市场和社会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信用公开。在做好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信用福州”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基础上,将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并公开。
坚持奖惩分明。充分运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健全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奖惩机制。
坚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负面影响较大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坚持协同联动。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在本部门领域发挥牵头作用,充分发挥专业性、政策性优势以及与省级部门和县、区级部门上传下达、上下沟通的桥梁功能,认真做好政策引导、业务培训、具体衔接工作,确保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落实到位。
三、实施对象
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范围内的各类市场主体。
四、主要工作任务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结合“信用福州”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构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专有数据库,统一归集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所有涉及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提供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查询和公开等服务。
2.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各行业监管部门、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所在地行政区划人民政府的相应职能部门分别按照福州市社会信用信息归集的有关规定,将各自拥有的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到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3.鼓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一行三局”、外汇管理、税务管理、海事管理等在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行使监管职能的部门与“信用福州”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推动实现政府部门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的信息共享,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的互动融合,促进信用信息的有效应用。
实行“红、黑名单”制度规范管理
1、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建立 “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库。将诚信典型和诚信示范者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
2.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红名单”名录实施动态管理,对进入“黑名单”的不良信用记录应保留3-5年。
3.“红名单”及“黑名单”产生后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福州”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示,向社会公开披露信用信息。
4.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出具“红名单”及“黑名单”,并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依托“信用福州”开展社会信用联合奖惩
1.对诚信主体进行联合激励
加强对诚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和各个在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行使监管职能的部门对“红名单”库中的诚信典型、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中,优先选择信用“红名单”主体及其他诚信信用主体,切实加强对诚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信用“红名单”主体及其他诚信信用主体,切实加强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规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监管部门和各个在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行使监管职能的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注重运用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自贸片区市场主体专用数据库,加强分析和监控,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提供便利化服务。
2.对失信主体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各行业监管部门要针对各自的监管领域,负责落实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和实施办法,并会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签署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推进事中事后的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
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物业管理、交通秩序、工程建设、治理两违、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和各个在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行使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将“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带头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及时归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统计联合奖惩情况及时反馈至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和市发改委。
鼓励社会力量协同参与信用联合奖惩
1.积极创造条件,依法依规向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开放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市场主体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信息。
2.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市场机构,及时向“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反馈“红、黑名单”奖惩信息,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1.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机制,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可依法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2.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有关部门认定“黑名单”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方式。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的“黑名单”主体,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五、保障措施
抓好落实,注重工作实效。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开展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认真组织落实,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广泛宣传,营造工作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普及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各部门和城乡居民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