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保持经济健康运行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市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德州银保监分局、市人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工负责)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德州银保监分局、市人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在疫情期间办理的,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提供“零费用”政策性担保支持。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德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
4.加大政府转贷基金对企业过桥急需的支持。对发展前景好、支撑带动作用强的大中小企业,市级设立3亿元应急转贷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2020年2月底前,采取多种方式,各县(市、区)政府设立原则上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应急转贷基金,帮助企业解决过桥转贷急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5.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为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满负荷生产融资需求,由各商业银行提供应急贷款,按照单户一年期最高1000万元应急信贷授信额度,采取“容缺受理”方式“随到随批”,并给予政策性担保和财政贴息支持,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的上限,提供“零费用”政策性担保支持,企业贷款利息超过3.5%的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贷款企业。(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工负责)
二、减轻税费负担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托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络直播平台、“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及时分类推送解读国家新出台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保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畅通,确保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市税务局牵头)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市税务局牵头)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市税务局牵头)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严格落实将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的政策。根据部署,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允许参保企业延期办理或补办业务。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以及退休人员资格核准等业务,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补办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降低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2020年2—4月份房租免收;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市国资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50%,最高3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运营补贴政策按省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配合)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配合)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城管局配合)
15.畅通企业物流运输“绿色通道”。在严格落实消毒消杀、检验检疫等防护措施前提下,实行复产复工企业物流车辆通行证制度,对涉及跨省、跨市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由市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省、市放行,鼓励物流企业采取省界甩挂运输方式开展物流运输,确保企业原料运得进、产品输得出。(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16.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补助力度。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疫情期间进行技改投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17.助力企业稳定进出口业务。提前兑付2020年度市级外经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重点产品进出口。对已付费报名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仍按原标准补助。(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稳定职工队伍
18.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19.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0.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通过线上招聘、远程面试等方式缓解企业用工难。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可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21.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五、优化政务服务
22.对新办企业、新开工重点项目颁发“绿色通行证”。由“项目管家”全程免费代办帮办,简化审批程序,加大项目落地保障力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只要具备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即时容缺发放生产许可证。(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23.全面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预约办”。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功能,优化简化网上服务流程,提升线下预约服务能力,做到“人员不聚集、审批不断档、服务不降质”。(市审批服务局牵头)
六、统筹推进发展
24.加大经济运行调度。抓好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深入了解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运行情况,在严格疫情防控前提下,组织好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煤电油气运保障。抓好分析研判,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25.推进项目建设。围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强省市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重点城建项目、重点工业技改项目储备开工建设。抓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和建设。努力破解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制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有效投资,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工负责)
26.关心群众生活。加强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类物资产品生产,畅通流通渠道,强化食品、药品、日用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有效供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个月。期间,中央、省出台相关政策,严格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