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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57号】

2017-11-27

渝北府办发〔201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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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区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央综治委等16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等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协调、劝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工作是发挥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式;是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行政调解意识,积极发挥行政调解在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把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明晰行政调解范围、原则及程序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 1.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 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原则 1. 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2. 平等原则。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 3.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中立、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4. 合法原则。行政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立法宗旨、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德。 (三)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按照《重庆市渝北区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的要求,以规范、高效以及当事人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三、明确工作责任 (一)区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区政府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国土、建设、农业、卫生计生、法制、机构编制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汇总、分析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区政府法制办具体指导全区行政调解工作。对于重大、复杂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争议纠纷,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三)全区各级各单位是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是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 四、健全调解机制 (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领导责任制。各级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当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于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的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由最初收到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各级各单位应当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调解工作,同时要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在行政调解中的作用,组建本单位专职或兼职调解队伍。应当设立行政调解室,具体承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争议纠纷的调处和信息上报等工作,办公场所适当位置应公布调解人员名单。 (三)健全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要根据《重庆市渝北区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各单位实际,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重大争议纠纷讨论、案件回访、档案管理、登记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公信力。 (四)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机制。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其他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配合,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争议、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建立由有关行政机关主导的专业行政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争议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行政复议、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应当将行政调解有关情况告知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五)建立行政调解信息分析上报制度。各级各单位要加强行政调解的信息分析工作,定期对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争议纠纷类型、结案方式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统计分析报告。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六)建立行政调解宣传长效机制。各级各单位要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并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化解争议纠纷。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行政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行政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根据全区行政调解权力清单制定完善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明确具体承办机构、人员,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各单位要根据行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宣传、培训、指导、聘用专兼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调解人员工作补贴等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到人员、场地、办公设施、办公经费“四落实”。 (三)强化激励问责。将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纳入全区平安建设综治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各级各单位要制定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行政机关的争议和纠纷,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区政府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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