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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科技成果转化“后顾之忧”

2017-11-28

科技成果如何处置、收益如何分配?科技成果转化的“后顾之忧”怎么破?这些备受关注的问题都将随着明年元旦起施行的《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而实现有法可依。

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从组织实施、转化服务、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了打破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体制障碍,放权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条例从两个方面做出规定:一是明确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二是允许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

此外,条例建立风险免责机制,解除科技成果转化的“后顾之忧”。一是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定价并按规定公示拟交易价格,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单位负责人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二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亏损的,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科技人员自行组织实施转化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重要方式,条例加大了对这一转化的保障和扶持力度,比如,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以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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