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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11-28

黔东南府办发〔2017〕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关于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障重大问题决策科学、民主、依法,提高重大问题决策质量,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提升政府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促进我州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统筹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重大问题决策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民决策、公开透明、风险控制的原则。

二、决策范围

重大问题决策事项应当是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规定以外的,又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列入州人民政府重大问题科学民主决策范围:一是经济发展领域所涉重大问题。二是社会发展领域所涉重大问题。三是民生发展领域所涉重大问题。四是生态发展领域所涉重大问题。五是脱贫攻坚领域所涉重大问题。六是全面同步小康所涉重大问题。七是其他重大问题。

三、决策过程

(一)决策由来。

1.根据年初全州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所涉及的重点工作,各级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要州级层面解决的重大问题。

2.由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分管领导分别牵头专题研究的重大问题,每年每位副州级领导要专题研究1至2个重大问题,原则上每半年完成1个。

3.重大问题专题研究报告起草好后分批次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重大问题专题研究报告,应当情况清楚、问题准确、措施管用。重大问题决策事项确定后,要明确决策承办部门,负责重大问题决策方案的起草、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二)公众参与。

州人民政府对需要公众参与的重大问题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州政府网站、黔东南日报、黔东南电视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便公众知晓参与的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

对涉及住房、教育、物价、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用事业、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决策事项,积极探索引入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公众意愿调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按规定执行。

重大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对公众意见要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将公众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存在分歧的问题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要作出说明。

重大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可借助工商联、行业协会、法学会、非企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力量,充分发挥其引导市场主体为重大行政决策建言献策、凝聚力量、协调关系、反映诉求的作用。

(三)专家咨询。

州人民政府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问题决策事项,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论证。选择的专家应当在重大问题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及专业性,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要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专家论证会后,重大问题决策承办部门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的,第三方机构要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作为重大问题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风险评估。

重大问题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存在公共财政风险的,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州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决策承办部门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以及财政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判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问题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财政风险评估应当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经评估认为重大问题决策事项存在的风险可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经评估认为重大问题决策事项存在的风险不可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否则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五)法律审查。

州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问题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问题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应当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属于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等不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策事项除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州政府法制机构要对重大问题决策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问题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0日。

(六)集体决定。

重大问题决策应当经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提交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论、合法性审查意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在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之前,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要采取音像或文字记录的方法如实记录,全程留痕。重大问题决策资料要完整归档,永久保存。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问题决策结果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黔东南日报社、黔东南广播电视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问题决策决定,不得推诿、拖延。要建立健全重大问题决策跟踪督查制度。督查机构要对重大问题决策决定认真督办,定期报告落实情况。

重大问题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社会各方面对重大问题决策的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州人民政府要指定决策承办部门、决策执行部门或委托其他机构适时组织开展对重大问题决策执行效果的评估工作,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提出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实施评估的单位要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作为继续实施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情况紧急的,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对重大问题决策予以调整,并做好记录,事后在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说明。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充分认识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作为落实“四型”政府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构建规范用权长效机制的有力抓手,积极组织推进落实。在重大问题决策过程中,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保证重大问题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更加有力地推动我州跨越赶超、脱贫攻坚、全面同步小康。

(二)加强相关机制体制建设。要围绕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流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相关制度体系建设,确保重大问题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抓紧完善贯彻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制度,建立健全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决策形成机制,权责明确、高效畅通的决策执行机制,考核严格、纪律严明的决策保障机制,努力形成依靠机制和制度维护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体系。

(三)发挥政府法制机构作用。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问题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注重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重大问题决策中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四)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度。要进一步加强重大问题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完善重大问题决策绩效评估、责任追究启动机制,明确决策过错认定标准,提高责任追究制度的可操作性。对决策承办部门和承担风险评估工作的部门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决策执行机关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或者执行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及时、全面、正确实施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切实维护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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