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分享
搜索

天桥税务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2017-11-28

根据工作安排, 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减免缓缴政策,(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2017年4月1日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算缴纳保障金。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责任编辑:天桥税务所 来源:

相关园区政策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