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贯
一、制定的必要性目前,全国共有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300余家,其中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19家。相比国内人力资源服务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 ...
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市土地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但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有差距。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六个高质量”、市委推动常州高质量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要素资源,促进节约集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大力消化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
一、连城县福地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已依法由你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同意连城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51.3933公顷(其中耕地64.8045公顷)、建设用地4.9329公顷、未利用地2.331公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推进全省港口资源整合,是省委、省政府着眼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抢占新一轮港口经济竞争制高点、推动我省由内河航运大省向内河航运强省转变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 ...
一、关于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区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批复后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公告期不少于10日。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可以依据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明确的用地边界确定。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并选定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和《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要求,现对我区2019年度 ...
经研究,现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 ...
自然资规〔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就业,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返乡农民工、贫困劳动力、就业 ...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对土地出让带来的影响,维护我市土地市场健康平稳运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工业用地供应,保障产业 ...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围绕抗击疫情和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着眼消除疫情影响,着力提振企业信心和激发市场活力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2月7日关于做好 ...
style="text-align:left">发改就业〔2020〕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和单位: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 ...
一、因疫情导致职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情形的处理 (一)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