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 ...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 ...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 ...
依据《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的意见,起草了《大兴安岭地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细化了第四条、第 ...
依据《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的意见,起草了《大兴安岭地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细化了第四条、第 ...
依据《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的意见,起草了《大兴安岭地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细化了第四条、第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限制条件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七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