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党史、办实事,为更好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科技发展,5月11日至13日,大理州财政局与州科技局联合到大理市、漾濞县、宾川县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推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甘办发〔2018〕8号)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平凉市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加大《河北省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等政策的落实力度,加快县 ...
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高规〔2020〕4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洛阳以开放为引领加快建设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豫发〔2020〕3号)、《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在重点支持200家企业冲击新目标行动入库企业和后备库企业的基础上,加快培育200家创新型企业, ...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财政局在《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烟发〔2017〕13号)和《烟台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财教〔2019〕17号)等政策规定基础上,根据《科技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烟政办发〔2020〕8号),结合近年来国家、省、市科技改革和创新发展有关要求,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鼓励创建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动“双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0〕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推动“双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济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 ...
伊政规〔20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落实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推进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各县(市、区)经信局(经科局、科经局),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内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江市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照《四川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漯河市经济社会发展“四三二一”工作布局,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全市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共漯河市委 漯河市 ...
style="margin:5px 0px;padding:20px;border:1px dashed #ccc;">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贯彻落实支持科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广州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提升我市产业政策协同水平和综合竞争力,集中资源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端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打造全国新药创新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围绕我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0〕4号)第七条规定,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晋中市科技计划社会发展领域重点研发计划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教科局、榆次区科技局、开发区产业规划与创 ...
一、强化军民融合项目落地实施加强与军工央企战略合作,积极推进大企业大项目落地建设。对我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基础关键领域、前沿科技领域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重点扶持。对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新建工业项目、技改工业项目和市外新搬迁转移至市内的军民融合工业项目,按照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