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疫情发生以来,党 ...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疫情发生以来,党 ...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有关部署,按照《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 ...
一、支持防护救治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就业,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返乡农民工、贫困劳动力、就业 ...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同时,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产,扎实做 ...
烟人社办发〔2020〕16号:关于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参保企业: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办公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切实突出保防控、保民生、保安全,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在做好疫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冀政办字〔2020〕14号文件精神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 &n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2月7日关于做好 ...
style="text-align:left">发改就业〔2020〕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和单位: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 ...
池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通知江南产业集中区、各县区、九华山、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市直 ...
原标题: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珠海市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 ...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市人社局会同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出台了本市企业减负的相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具体政策措 ...
致青山湖区社会单位的一封信各单位:近期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来势汹汹,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已在全国打响。为提高广大单位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意识,提高本单位自我防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特此 ...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晋中市科技计划社会发展领域重点研发计划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教科局、榆次区科技局、开发区产业规划与创 ...
一、因疫情导致职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情形的处理 (一)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