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疫情导致职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情形的处理 (一)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为保证所有制定的法律性文件能有效适用,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有利于实现执法依据的规范化,保证税务机关规范执法,行政相对人有效遵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