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特色商圈建设。鼓励商圈运营主体加强与国内外品牌运营商的合作,引进知名品牌企业和高端商品、时尚品牌,打造特色商圈。对于引进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0亿元、8亿元、5亿元和3亿元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商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资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