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 ...
一、因疫情导致职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情形的处理 (一)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做好稳就业工作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通知 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为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
根据各单位申报或年度报告创建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情况,经各区和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初审、复审,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按照《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审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拟评审或通过年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