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药品、医疗器械、防护品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公告
2021-08-10
全市各医药用品经营单位:
一、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药品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品和服务。禁止相关经营者从事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3、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医药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
6、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二、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防疫医药用品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维护药品、医疗器械、防护品等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