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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用药渠道方便患者就医购药——我市试点开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

2021-12-13

  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扩展参保患者用药渠道,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进行部署。
  通知明确,“双通道”服务是指参保人在试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因诊治门诊特定I类病种时,通过试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试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服务机制。我市“双通道”药品范围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如遇省调整药品范围,则按省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 按照试点探索、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广东德信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汕头饶平路分店承担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和“试点零售药店”),试点期限从2021年11月30日开始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市医疗保障局同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双通道”管理实施细则,推进我市“双通道”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双通道”药品在试点医疗机构和试点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所售药品不得超过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价格。参保人员在试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由医师开具“双通道”药品外配处方,并在“双通道”试点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计入其当次住院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在结算时,将参保人支付给试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药品费用扣除,并支付给“双通道”药店。参保人员因门诊特定病种在试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由试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双通道”药品处方,符合规定的外配处方药品费用按相应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比例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参保人付清,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试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进行结算。在医保信息平台有关功能完备前,试点医疗机构、试点零售药店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指导下做好“双通道”药品费用结算工作。
  通知要求,试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参保人员外购“双通道”药品备案登记流程,“双通道”药品的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并符合处方管理有关规定。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外配处方审核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加强外配处方审核,及时将外购处方上传至电子处方流转平台。试点零售药店应严格凭医师处方销售“双通道”药品,为参保人员建立药品使用档案,做好相关医学诊断文书、治疗方案、外购处方等材料档案,并负责对档案材料真实性、用药合理性进行审核查验,及时核销处方。对于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超使用剂量用药的,不得进行医保结算。试点零售药店要与试点医疗机构联合建立药品质量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对存储、配送有特殊规定的“双通道”药品(如注射类、冷藏冷冻类药品),必须由试点零售药店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经营企业免费配送至试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使用,并做好药品交接登记。
  据悉,通过开展我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试点工作,有利于实现参保患者在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诊治期间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处方流转外购,同时实现医疗费用的“一站式”结算,破解部分谈判药品进院难、落地难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为我市全面建立和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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