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底河北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
日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2022年5月底前,80%以上的二级医疗机构,所有三级医疗机构,所有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内部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2022年底,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有效减少重复检查、过度检查。
首批互认共享项目为目前京津冀三地已开展实施的43项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和20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项目。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管理措施的完善,我省将不断调整扩充互认共享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医学检验项目包括:钾(K)、钠(Na)、氯(Cl)等22项生化项目,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乙肝病毒表面抗体(HBsAb)、丙肝病毒抗体(抗-HCV)等14项免疫项目,白细胞(WBC)、红细胞(RBC)、血红蛋白(Hb)等5项血细胞分析,以及凝血酶原时间(P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2项凝血试验项目。
医学影像检查项目包括:普通X线平片、CT和MR检查的胶片和(或)数字化图像。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相认可的项目包括上述检查的全部体位、部位和检查序列,其中常见的检查体位和扫描部位共20项。
根据互认共享流程及规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纳入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的项目应通过省级质控中心组织开展的质量控制检查,出具的医学检验报告单在互认项目前标注“★”符号(未纳入京津冀检验结果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需在报告单下方标注“仅在省内互认”字样,纳入京津冀互认范围后可取消标注字样);出具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上标注“-GX”符号(未纳入京津冀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共享范围的医疗机构需在医学影像诊断报告单上标注“本报告所依据图像资料仅在省内互认共享”字样,纳入京津冀互认共享范围后可取消标注字样),以此作为患者到互认共享范围内医疗机构就医时结果互认共享的凭证。
纳入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的医疗机构,在接诊时收到患者提供的互认共享范围内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互认共享检查检验报告单和相应影像资料,符合互认共享条件的不再重复检查,由诊治医生将互认共享结果在病历中进行记载,注明“医学检查检验互认共享项目”,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检验单位”“检查检验时间”“报告单编号”等,住院患者还要将完整互认共享检查检验报告单复印收入病案予以留存。
经诊治医生判断不符合互认共享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要向患者或家属充分解释,需重新检查检验的项目,须得到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实施,在病历中标注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对重新检查检验的原因予以记录。患者或家属不同意重新检查检验的,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据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共享范围或不受互认共享限制: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在疾病发展过程中检查检验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一定影响的;既往检查检验结果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复查的;患者提供检查检验资料不完整的。